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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徐自強21年前被控夥同表弟黃春棋及友人陳憶隆,犯下擄人撕票案,徐始終否認犯罪,5年前被判無罪確定釋放,徐自強向高院聲請刑事補償,他被羈押達5628天,以每天5000元計算,聲請冤獄補償2814萬元,審判長當庭問他,為何以5000元最高補償額計算,徐自強說,16年來他每天被關在不到一坪大的舍房,24小時帶著腳鐐,隨時處在執行死刑的狀態,沒有明天,人生毀滅,這種痛苦沒有經歷過是無法體會的。

律師尤伯祥指出,這個案子是典型的國家錯誤的案子,民國80年正是民主轉型期間,法院採取的是有罪推定、警方刑求及證據法則不完善的年代,僅因為二名共同被告咬出徐自強,即使徐自強堅決否認犯罪而逃亡,尋找律師調查證據,調出案發當天他和妻博客來子正在郵局領款的錄影畫面,檢方仍將徐起訴。

尤伯祥說,從89年判決死刑確定,直到101年5月19日停止羈押,徐自強處在執行死刑的狀態,每天晚上穿著要準備執行死刑的衣服,直到睡到第二天早上起來,才確定還沒執行槍決,他寫下遺書給父母和兒子,對兒子的記憶永遠停在七歲他入監時,因為自己沒有明天,只好勸妻子和他離婚,母親為他奔波喊冤打官司,賣掉三間房子,國家剝奪他後半的餘生,即使他在101 年出來,已經沒有工作能力,沒有任何存款,只好到司改會做義工。

審判長陳筱珮表示,依據刑事補償法規定,冤獄賠償每天是三千到五千元,本案將待合議庭評議作出裁定。

徐自強被控於民國84年9月,夥同黃銘泉、黃春棋與陳憶隆,擄走建商黃春樹押往汐止山區殺害埋屍,再勒贖七千萬元。警方先逮捕黃春棋與陳憶隆,兩人供出黃銘泉與徐自強是主謀。

黃銘泉逃亡逃往泰國時被仇家殺死,徐隔年投案堅稱被誣賴,但檢方根據共犯供詞起訴三人,一審到更五審都判死刑,直到89年最高院判三人死刑定讞。因徐不認罪,司改會聲援他,93年大法官做出582號解釋,宣告共犯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唯一證據,另經檢察總長吳英昭代徐提第五次非常上訴,終獲最高法院認同,將徐發回更審,陳、黃仍維持死刑定讞。

高院更六審仍判徐死刑,更七審、更八審採信律師提出的不在場證明,認為肉票被綁到汐止時,徐在桃園郵局被監視器錄下領錢過程,認定徐沒參與撕票改判無期。更八審並引用速審法,以徐羈押逾八年裁定無保釋放。更九審時黃春棋拒幫徐作證,法官指黃剝奪徐和共犯對質的權利,且黃曾遭刑求,不採其不利於徐的證詞,首度判徐無罪。
徐自強聲請刑事補償二千多萬元。圖/蘇位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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